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通知公告

管理类学科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创新性成果要求的规定

来源:人才培养办公室 作者:吴峰 发布时间:2024-08-27 09:00:17 点击数:

管理类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创新性成果要求的规定》


  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分类制定<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取得创新性成果要求>的通知》(校学位〔2024〕20号)和《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创新性成果要求的规定》(校学位〔2024〕37号)文件要求,结合管理类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特点,管理类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创新成果要求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相关性要求

  创新性成果须是学位申请人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且与博士学位论文密切相关。

  二、创新性成果要求

  1、在学院认定的A+类高水平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者在学院认定的A+类高水平国际期刊投稿论文1篇,该论文通过第1轮评审、并经修改后已进入第2轮评审。附导师及学科/领域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论文投稿信息、第1轮评审意见与结果和进入第2轮评审的论文全文。论文署名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博士生是所发表论文的第一或第二作者;在博士生作为第二作者时,第一作者应为导师或副导师;论文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的署名单位为哈尔滨工业大学。(2)当论文作者中只有一位我校在读博士研究生时,博士生作为唯一通讯作者可视为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哈尔滨工业大学。

  2、在学院认定的A1或A2类高水平国际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

  3、在SCI/SSCI检索期刊发表论文2篇。

  4、在SCI/SSCI检索期刊发表论文1篇,同时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学部认定的国内高水平期刊(公共管理学报、管理科学除外)发表论文1篇。

  5、在SCI/SSCI检索期刊发表论文1篇,同时在国际学术会议发表英文论文1篇并由博士生本人参会报告。由导师与学科负责人签字确认。

  6、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学部认定的国内高水平期刊(公共管理学报、管理科学除外)发表2篇论文,同时在国际学术会议发表英文论文1篇并由博士生本人参会报告。

  7、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学部认定的国内高水平期刊(公共管理学报、管理科学除外)或SCI/SSCI检索期刊发表论文1篇,同时至少在CSSCI/CSCD检索期刊或EI检索期刊发表论文2篇。上述期刊论文中应至少有一篇为英文论文,否则须另外在国际学术会议发表英文论文1篇并由博士生本人参会报告。

  8、为了鼓励博士生潜心从事原创性、前沿性、跨学科研究工作,支持导师安排博士生在某个前沿领域长期攻关力争取得突破性、颠覆性科研成果,虽然部分博士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取得的创新性成果不满足以上七个条件之一,但取得了导师认可的阶段性高水平研究成果,且博士学位论文水平较高,经学院组织3位同行专家评议和学位分委会讨论认定同意后,也可以申请博士学位。同行专家信息及认定意见应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予以公开。

  说明:期刊论文发表须为正式发表或给出DOI编号的在线发表论文。

  三、署名要求

  1、第2、3、4、5、6、7条发表论文的作者署名要求按照学校《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创新性成果要求的规定》(校学位〔2024〕37号)相关规定执行。

  (1)博士研究生的创新性成果需与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密切相关,投稿前应经导师或副导师审阅同意,创新性成果署名中一般应有导师或副导师。用于满足学位申请要求的创新性成果,学位申请人必须是第一或第二作者;在学位申请人作为第二作者时,第一作者应为导师或副导师。

  (2)对于学术论文一个作者可署名多单位的创新性成果情况。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创新性成果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的署名单位均应有哈尔滨工业大学,用于满足学位申请要求的创新性成果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哈尔滨工业大学。非全日制培养的在职博士研究生,创新性成果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的署名单位应有哈尔滨工业大学和与其学位论文工作相关的单位。

  (3)对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创新性成果,至少应有1篇与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密切相关的期刊论文是与导师合作完成的,该篇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哈尔滨工业大学。

  (4)学术论文中出现共同第一作者、多通讯作者时,排序第一的作者应为博士生、导师或副导师,排序第一的署名单位须为哈尔滨工业大学。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创新性成果要求的规定》(校学位〔2024〕37号)执行。

  四、其他

  1、本规定自2024年秋季入学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此前入学博士研究生的发表论文要求可按原规定和本规定之间自行选择。

  2、本规定未尽事项,由管理类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管理类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