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类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管理办法》
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制定<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同行专家评阅实施办法>的通知》(校学位〔2024〕21号)和《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专家评阅管理办法》(校学位〔2024〕38号)文件要求,管理类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评阅方式
管理类学科博士学位论文采用匿名评阅方式,通过教育部学位论文质量检测服务平台评阅。
二、评阅专家
(1)评阅专家数量3人,评阅专家为本学科、专业或者相关学科、专业熟悉博士学位论文、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
(2)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同等学力学位申请人员、留学生、超出学制年限的博士研究生、在国家及学校进行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采用匿名评阅且评阅专家数量5人。
三、评阅程序
1、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在博士生预答辩通过后进行。
2、专家评阅前,博士生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学位论文和代表性论文;
(2)为避免因学术观点分歧等原因导致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工作中发生不公正现象,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可以提出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需要回避的专家名单,不超过5名专家。
3、学位申请人应在拟答辩日期前45天完成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申请,提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和组织专家评阅。
4、涉密博士学位论文采用纸质版评阅,送审范围为学校保密委员会认定具有保密资质的高校和研究所,导师及博士生可以提交不超过5个要求回避的单位名单。
四、评阅处理
1、专家评阅意见
A:创新性成果突出,无须修改或小修后答辩
B: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须进一步修改后答辩
C: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须较大修改后答辩
D:没有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不同意答辩
2、评阅处理方式
(1)评阅意见均为“B”及以上时
可以申请答辩,但应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并提交修改报告,经导师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2)评阅意见均为“C”及以上时
评阅意见有一个“C”时,修改时间不少于1个月;评阅意见有两个“C”及以上时,修改时间不少于3个月。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后,提交修改报告,经导师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3)评阅意见为一个“D”,或有1位专家认定2个及以上创新点不成立(即便获得“C”及以上评价结论)时
其他评阅意见均为“B”及以上时修改时间不少于3个月,其他评阅意见含有“C”时修改时间不少于6个月,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后提交修改报告,经导师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送原专家评阅。再次评阅意见均为“C”及以上且创新点不成立少于2个,可进入答辩程序;如再次评阅返回评阅意见有“D”或有1位专家认定2个及以上创新点不成立(即便获得“C”及以上评价结论),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专家组对博士学位论文、专家意见及修改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给出处理意见;如再次送审返回的专家评阅意见有两个“D”及以上时,执行本项第4条。
如学位申请人对评阅意见“D”结论有异议时,可以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术复核,须明确提出理由及有关说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专家复核,做出复核决定。如果复核同意,转呈2位新专家重新评阅。再次评阅返回的专家评阅意见均为“C”及以上且创新点不成立少于2个,可进入答辩程序;再次评阅返回的专家评阅意见有“D”或有1位专家认定2个及以上创新点不成立(即便获得“C”及以上评价结论),则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如果复核不同意,需按照上文规定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时间自复核决定给出之日计算。
(4)评阅意见为两个及以上“D”时
评阅意见为两个及以上“D”时,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学位申请程序终止的博士研究生必须对论文内容进行较大调整或补充,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重新进行预答辩。如该学位申请人学位申请时限不足6个月则不再受理该生的预答辩申请。
五、其它事项
1、专家评阅意见书可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直接打印,加盖所在学院(部)公章后,与其他学位申请材料一并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2、本办法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3、如存在学术评价之外的极特殊情况,由管理类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裁决。
4、本办法未尽事项,由管理类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管理类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