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取得成果要求规定》,为进一步提高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规范学位评定相关工作,特制定本要求。本要求适用于2022 级及以后的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条 学术或实践成果是评价学位论文水平的重要参考,学位论文是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研究生取得的学术或实践成果应当由研究生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独立完成,在相应学科领域具有先进性,以学位论文的形式完整呈现。
第三条 研究生可以以期刊或会议学术论文、作品、产品、专利、专著、国家或行业标准、研究报告、学科竞赛、 学术交流、社会或经济效益等多种形式呈现学术成果或实践成果。
第四条 成果的第一作者单位必须是哈尔滨工业大学(校企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中有明确规定的,单位署名要求按联合培养协议执行)。成果须与硕士学位论文密切相关,并应征得导师的同意。
第五条 成果的署名及相关要求按照学校规定执行,关于学术论文的署名要求为:文章署名中一般应有导师或副导师,且硕士生必须是所发表论文的第一或第二作者;在硕士生作为第二作者时,第一作者应为导师或副导师;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的署名单位均应为哈尔滨工业大学(其中非全日制培养的在职硕士研究生,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的属名单位可以为哈尔滨工业大学或其在职工作单位,也可同时署哈工大及其在职工作单位,且无先后顺序要求)。关于其他成果的署名要求为:科技奖励、国家标准、咨询报告等其他创新性成果的署名单位应为哈尔滨工业大学(其中非全日制培养的在职硕士生创新性成果的署名单位应为哈尔滨工业大学或其在职工作单位);有关发明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署名要求与学术论文相同。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期满,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业内容、成绩合格,学位论文的水平经过导师同意、评审专家审核通过后,可进行答辩及学位申请。
第七条 本要求由管理类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类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