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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类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专家评阅实施细则

来源:人才培养办公室 作者:郭文轩 发布时间:2025-04-12 08:12:05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升硕士研究生学术能力或者专业能力,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专家评阅,保障专家评阅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保证硕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办法》《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专家评阅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济与管理学院所在管理类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在学位答辩前对我院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组织专家评阅。

第二章  评阅方案

第三条 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须分类评阅。专家评阅采取第三方平台评阅或者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评阅。

第四条 预审通过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各专业根据以下情况确定评阅平台:

(一)同等学力学位申请人、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学位申请人以及黑龙江省及学校抽检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作者的导师此后三年内所指导的学位申请人等,其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须进行第三方平台评阅;

(二)预审后,需根据硕士开题评议结果、中期检查结果和预审结果对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进行排序,以上结果在排序中所占权重分别为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和百分之七十。不同学科、专业分别排序。其中:

1.非全日制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中,排序在后百分之二十者进行第三方平台评阅;另随机增选百分之二十进行第三方平台评阅;未被选取者进行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评阅;

2.全日制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中,排序在后百分之五者进行第三方平台评阅;另随机增选百分之五进行第三方平台评阅;未被选取者进行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评阅。

第三章 评阅要求

第五条 评阅专家数量为2人。评阅专家应为本学科、专业或者相关学科、专业熟悉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研究内容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专业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需有一位行业专家评阅,行业专家一般需为获得硕士学位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第六条 为避免因学术观点分歧等原因导致专家评阅工作中发生不公正现象,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可以提出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专家评阅需要回避的专家名单,不超过五名专家。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拟答辩日期前十五天完成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专家评阅申请,提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和组织专家评阅。

第八条 专家评阅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检查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是否符合专家评阅的要求。

第四章 评阅结果及使用

第九条 专家评阅结果分为如下几种:

A:成果突出,无须修改或者小修后答辩

B: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要求,须进一步修改后答辩

C:基本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要求,须较大修改后答辩

D:没有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要求,不同意答辩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导师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充分尊重评阅专家对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提出的意见。专家评阅结果的使用和后续处理,遵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如专家评阅结果为两个D”时,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二)如专家评阅结果为一个D”时,学位申请人应根据专家评阅意见对其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作认真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十五天。

修改后上交专家评阅意见修改报告,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送原评阅结果为D”的专家进行第二轮评阅,并另行增加一位评阅专家同时进行第二轮评阅。如该学位申请人距其申请学位最长年限不足一个月则不再受理该生的评阅。

第二轮专家评阅如结果未出现D”则可进入答辩程序;如结果仍出现一个“D”,则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专家评阅意见及修改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给出处理意见;如结果均为“D”,则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如专家评阅结果两个C”及以上时,学位申请人应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并提交修改报告,经导师、学科及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核通过后,可进行答辩。

(四)如专家评阅结果为一个D”且学位申请人对此专家评阅结果及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术复核,须明确提出理由及有关说明。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专家复核,形成复核决定。

1.如果同意复核,重新组织专家评阅。重新评阅如结果未出现“D”则可进入答辩程序;如结果仍出现一个“D”需按照本条(二)项规定进行第二轮专家评阅,修改时间自重新评阅结果给出之日计算;如结果均为“D”,则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2.如果不同意复核,得按照本条(二)项规定进行第二轮专家评阅,修改时间自复核决定给出之日计算。

(五)如专家评阅结果为一个D以外其他结果且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结果及意见有异议,学位申请人提出学术复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参照本条(四)项规定的流程审查和重新组织专家评阅。重新评阅的结果即为对专家评阅环节进行学术复核的最终结果。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需在答辩前,依照专家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进行认真详细地修改或者补充,撰写修改说明。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按照第十条要求经审核通过后可进行答辩。答辩委员会需对修改情况和修改后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予以审核。

第十二条 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的学位申请人须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内容进行较大调整或者补充,修改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修改后重新进行预审和专家评阅。如该学位申请人距其申请学位最长年限不足一个月则不再受理该生的学位申请。

第十三条 专家评阅意见书可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直接打印,加盖公章后,与其他学位申请材料一并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五章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第三方平台评阅结果将作为教师年度研究生招生名额考核指标,可作为学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管理类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解释。


管理类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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